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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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研究缘起与范畴的界定

新西兰曾经是英国最远的殖民地,根据1840年《怀唐伊条约》,英国放弃了对新西兰的统治,由殖民当局自行接管。19世纪中后期新西兰经济发展较快,尤其是随着制冷业的发展,新西兰成为英国最大的肉类、羊毛及日用品进口国,一跃成为当时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社会经济的发展推动了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1898年新西兰议会颁布了第一部面向低收入老年人的《老龄养老金法案》,随后新西兰又在最高工时规定、最低工资法律和强制仲裁程序方面进行了创新。

国外学界对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成果较为丰富,但国内的研究从中国知网上能检索到的文章只有零星几篇。新西兰是世界上较早全面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之一,在其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中,呈现自身独有的特色和逻辑。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没有采用社会保险模式,养老金、医疗费及家庭福利津贴的资金都是来自税收收入,尤其是它的养老保障体系在世界上更是具有独特优势。本书通过审视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历史脉络,系统梳理不同历史阶段社会保障制度变迁的现实动因,挖掘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历史领域和实践活动领域的深层价值。

本书对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主要以几个标志性的发展阶段作为研究的时间节点,第一个阶段是1898年至1928年,1898年新西兰第一部《老龄养老金法案》的出台标志着制度化社会保障的开始。第二个阶段是以1938年《社会保障法》的出台为标志,这是新西兰社会保障制度正式确立阶段。第三个阶段是二战结束后到20世纪70年代末,这一阶段是新西兰福利国家的繁荣时期,按照韦伯学派的划分,属于福利国家阶段,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和保障体系不断完善。第四个阶段是1984年到2000年,属于新自由主义福利国家阶段,这一时期在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下,新西兰对社会保障制度进了改革,主要特征是削减福利,强调工作的责任。第五个阶段为2000年以后,属于新福利国家发展阶段。

在研究时段确定后,我们有必要对社会保障的概念加以界定。“社会保障”一词最早出现在1935年美国的《社会保障法》中,后来迅速传遍全球。什么是社会保障?其实这一问题国际社会并未达成一致的意见。各国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和界定都不同,因此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各具特色的。

首先,对社会保障概念的理解要放在整个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中来考察。如果单纯用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概念来理解和指导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践,一定是有局限性的,人的一生会遭遇到年老、疾病、死亡、失业等风险,鳏、寡、孤、独等社会弱势群体在不同时代和社会都会存在,在不同发展时期和不同经济发展条件的国家,社会保障的概念和内容也不尽相同。因此,社会保障不仅要适应现代社会范畴,也要与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相始终。

其次,由于中国与西方国家社会环境的差异,西方国家的社会福利制度在中国的官方语境下一般用社会保障制度来代替,因此,本书没有命名为新西兰社会福利制度而是用社会保障制度取代,目的是适应中国的官方语境。无论是西方语境下的社会福利制度还是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都是由国家或政府设立的,都为了维持公民的基本生活水平,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学者们在理解和界定社会保障概念上存在学科和认识上的分歧,例如,莫泰基把社会保障制度定义为“政府设定的一种制度,通过对社会财富的分配,给予国民基本生活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稳定”。[1]关信平认为社会保障是“政府通过公共行动向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政策体系”。[2]曹景文根据各国社会保障的实践,认为社会保障是指国家立法制定的,动员社会资源,保证公民在年老、失业、工伤、患病、生育时的生活不受影响,同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进公共福利的水平。[3]由此可见,要形成一个统一的、各学科都能接受的界定是比较困难的,本书所指的社会保障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制定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家庭补贴、住房保障等一系列制度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