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驾驶汽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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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序五

当前,我国互联网产业正在经历一场深刻的内部变革,即从消费互联网、社交互联网向产业互联网发展。产业互联网是一种新的经济形态,其利用信息技术,充分发挥互联网在生产要素配置中的优化和集成作用,实现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在产业互联网的各个应用场景中,最引人注目且取得显著成就的便是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互联网技术的结晶,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是极为显著的,但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负面结果和法律难题。例如,过度搜集个人数据、个人隐私(信息)泄露、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模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困难、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数据权属不明等。以上法律问题属于私法的研究范畴,但同时又超出了传统私法的调整范围。在既有私法框架和法律规范中,我们难以对自动驾驶汽车产生的上述问题给出科学的回答。

就此而言,郑志峰副教授所写的《自动驾驶汽车的私法挑战与应对研究》一书深刻回应了以上法律问题,并以其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分析能力提出了不少具有原创性的观点和建议。第一,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本书认为,要通过比较赋予其法律人格与不赋予其法律人格对于解决实际问题的效果予以判断。就这一研究理路而言,其无疑是非常务实的,具有浓厚的功能主义色彩。第二,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交通事故责任。本书认为,要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两种路径予以应对:一是立法论,确立无过错的保有人责任,不再追究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而是以保有行为和保有利益为归责依据;二是解释论,从理性人概念抽象出“理性车”规则,进而判断是否存在过错。第三,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产品责任。本书认为,应通过判断自动驾驶系统本身是否违反特定的注意义务来认定其是否存在设计缺陷。并且,作者创造性地将“理性算法”标准作为判断是否违反注意义务的依据。就此而言,本书对当前学界呼声颇高的“算法之治”在自动驾驶汽车领域进行了一次大胆的应用。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不可避免地引发的社会风险,本书还从保险制度方面进行了创新设计,通过改造现有交强险制度、将车内人员纳入承保对象等方法,把科技创新引发的社会风险予以社会化分散。以上应对机制对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带来的社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能够有效协调科技创新与权益保护的潜在冲突,进而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第四,对于自动驾驶汽车的隐私与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本书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法律+技术”协同规制。在法律上,要合理界定个人信息的范围、设计“情景化”的告知同意规则、加大敏感个人信息保护力度;在技术上,要基于隐私设计理论,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全过程、全生命周期的保护。在现代科技社会,针对因科技创新而引发的新型问题,采取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无疑是具有现实意义的。第五,本书讨论了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即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权属与利用。与以往的研究不同,本书采取了“类型化+场景化”的研究思路,对于汽车数据的权属,提出区分车内与车外两个维度进行分别界定;对于汽车数据的利用,主张依据功能利用、商业利用、公共利用三个层次进行分别构建。

总体来看,本书的写作充分展示了作者作为一位长期研究自动驾驶汽车、个人信息保护的青年学者经年积累所形成的强大的分析能力、敏锐的问题意识和大胆的创新精神。但是,作为读者,我认为本书中的个别观点仍有值得商榷之处。例如,对于人工智能法律人格的认定,如果仅从功能主义的角度予以分析,可能难以得出令人满意的答案。因为从法律人格制度的历史发展来看,承认某个族群具有法律人格的核心驱动力往往不是出于功利主义的需求,而是源于共同体内部对某种价值的预设和肯定,如人人平等。此外,基于某种功利主义的需要赋予人工智能法律人格还可能导致共同体内部的人格冲突或悖论,即自然人人格与人工智能人格存在冲突时,该作何种选择?另外,本书第八章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数据权属与利用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对于个人数据和非个人数据不仅要确定权利归属,还需要进一步明确不同主体所享有数据权利的内容与限制,这样才能协调不同主体在行使权利中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当然,以上观点仅是我个人的管中之见,还请各位方家批评指正。

张力

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2022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