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方政府融资平台[22]
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融资平台成为地方政府筹措投资项目配套资金的重要主体,关于融资平台的定义,不同的政策性文件有所差别(见表1-5),本书对这些定义进行了归纳总结,概括出以下几个融资平台的特点:
表1-5 2010—2015年相关文件对融资平台的定义
续表
第一,独立的法人主体。融资平台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和企业三类法人,其中较多的是企业法人,从《公司法》角度看拥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
第二,财产来源特殊。融资平台的财产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财产来源不同于市场中普通的法人,最初的财产来源于财政或国资。
第三,成立目的明确。地方政府成立融资平台的目的是为政府投资项目融资,[23]执行地方政府意志。融资平台发挥了第二财政的作用,许多地方融资平台的融资工作是由本地财政部门协调指导完成的。
第四,政府信用背书。融资平台表面是独立的法人,本质上与政府职能部门区别不大,自身的经营状况不足以支撑其融资行为,需要政府信用背书。因为融资平台主要是为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融资,自身缺乏足够的盈利能力,现金流不足以偿本付息,需要财政的支持。
第五,没有纳入财政预算体系。融资平台集国资、金融、财政于一体,有效履行地方政府特殊的职责,得到政府信用支持,但中央财政体系为了控制地方债务的无序扩张,未将不规范的融资平台纳入财政预算体系。
43号文件出台后各部门又陆续发布了多份政策性文件,对融资平台监管时紧时松,但是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督促融资平台转型,与政府融资职能脱钩的趋势没有改变。从自身盈利能力和企业化程度来看,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承担基础建设工作,盈利能力较弱。这类平台以土地整理与开发、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和拆迁房建设、市政公路和桥梁等基础设施建设为主,盈利能力较弱。二是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具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这类平台以提供热、电、水或污水处理等公用事业为主,有一定的盈利能力,但同时兼具公益性。三是市场经营属性较强,有较好的盈利能力。这类平台市场化程度较高,经营属性较强,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开展贸易、旅游、地产、金融等方面的业务。[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