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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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类型

提到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类型,绕不开一个核心问题,即该如何解决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的问题,缓解地方政府缺钱的现状。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中央和地方一直在融资方式上进行博弈,一时鼓励一时规范,一种融资方式大范围铺开发现问题后,就会进入政策调整期,调整和规范的同时探索新的融资方式。回顾这几十年地方政府融资历史,所谓隐性债务主要融资方式在不同发展时期呈现阶段性特征。通过表1-4可以直观地了解2008年以来国家对融资平台从支持到规范的监管态度,金融危机以来从融资平台到PPP项目,再到政府性产业投资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国家在不同阶段对地方政府债务融资行为的引导和规范。

表1-4 地方政府融资方式变化及相关政策文件和要点[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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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一段时间的政策调整,目前财政部与审计署就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认定标准达成了较为统一的口径,但并未对外公布具体的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认定细则。本书根据各地方政府发布的信息进行总结,除去还未实际出现的,超出国务院确定限额发行的债券外,产生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项目大概分为以下几种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