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法律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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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演变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只是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的一种变化,并不是近几年突然出现的一类新债务。如果想要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现状以及可能产生的风险,那么就必须从地方政府债务演变过程谈起,对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规模进行估算,才能了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可能带来的风险,以及这种风险的危害程度。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演变与地方政府债务的演变是不可分割的,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的源头最早可以追溯到1994年,分税制改革重构了中央与地方之间的财政关系,财权向中央倾斜,但事权却向地方政府下放,这就产生了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的矛盾,对地方财政产生了非对称的影响。[37]在收支失衡的压力下,1992年上海成立了上海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采取投资公司参与城市建设的模式,这种模式随后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开来,各地政府及所属部门陆续成立了平台公司,这就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城投模式。2008年金融危机后,以城投公司为代表的融资平台帮助地方政府融资的功能进一步体现,仅2009年全国就新增融资平台2000多家,而之前的10多年间全国成立的各种形式的融资平台仅6000多家,短期内融资平台增加数量惊人。地方政府利用这些新增融资平台大肆举借债务,配合中央4万亿元投资,导致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迅速扩大。从2009年到现在,地方政府债务发展经历了从放任到规范,再到严格监管的演变,具体分析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