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五
废旧自行车不骑不弃 物业管理公司怎么办
在某小区楼道间里,以物业管理公司的名义贴出的一张通知单:“小区里许多废旧自行车乱停乱放多年,为维护小区环境,请车主尽快将其清理掉,逾期将视作无主垃圾处理。”通知是上月9日贴的,昨天是最后一天,可情况依旧。“到处都是这种车,太头痛了。”指着一辆停放在楼道里的自行车,物业管理处的负责人无奈地说:“车胎坏了,钢圈生锈了,坐垫也没了,可这毕竟是别人的财产,车钥匙、相关证件都在车主手里,我们也不方便处理。”这辆红色的山地车积满灰尘,锈迹斑斑,70%的零件已破损。不到2米远处,同样斜躺着两辆男式车,车身斑驳陈旧。
除了小区公共绿化带、路面通道,楼道也成了废旧自行车的“安乐窝”。离这些废旧自行车不足5米远的地方就是一个车库,车库有专人守候,配有自行车道,非常方便。每辆自行车要5元钱的保管费用。但废旧自行车的车主不愿出钱,就乱停乱放。自行车保管员说,无主自行车已成为一块“心病”,停放两年的车就有好几辆,又不好私自处理。
“许多废旧自行车其实没有什么大的问题。”小区的废旧自行车一部分是车主有了“新欢”,另外一部分则是嫌修理麻烦、样式不好看而舍弃。一位废旧自行车的车主说,2003年家里买了汽车,自行车就停在小区。曾打算将自行车处理掉,收废品的人只愿出20元钱,她的自行车是花680元买的,只骑了半年,20元划不来。有关部门规定,个人所有旧自行车及零部件的买卖必须在指定的交易市场内进行,严禁交易无牌、无证、钢号毁坏或钢号与车证不符的自行车。而在这些废旧自行车中,许多车因为车主购买时嫌麻烦,就没有办理车证,因此也无法进入交易市场。
案例分析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公共交通系统的四通八达,以及私家车的不断增多,人们的出行越来越便利,于是,许多家庭将原来购置的自行车弃置不用,所以像本案例所描述的情景越来越成为居民小区中的普遍现象。
如何解决好这一问题,的确是物业服务企业面临的一大难题。擅自将这些废旧自行车作为废弃物处理掉,就会遭到居民的非议。因为这些废旧自行车放在小区,并不代表遗弃,物业服务企业是没权处理的,一些小区居民如是说“自行车是私有财产,理应由车主处理。物业服务企业自行处理自行车显然不合理。”可是这些在楼道、屋边、路上、树下或绿化带的废旧自行车,既影响美观、污染环境,又影响出行,妨碍交通。许多小区居民认为,车主要有起码的社会公德心,不能破坏环境,应自觉地把“鸡肋”卖掉或转送他人;物业服务企业也应该加强管理,杜绝废旧自行车乱停乱放,给业主提供整洁的生活环境。
其实,这些废旧自行车给物业服务企业带来的麻烦何止这些。这些废旧自行车不交保管费用,还占着车位、道路,物业服务企业还得保证安全,防止小偷行窃,否则,这些废旧自行车一旦被盗,居民还要求赔偿,物业服务企业真是苦不堪言呀。还有,这些乱停乱放的废旧自行车对于出行不便的老人和嬉戏的儿童还构成了安全隐患,一旦出现险情,无论是对受伤害者、车主,还是物业服务企业都将带来损害,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个不和谐的因素。
对此,物业服务企业必须要予以高度重视,加大管理力度,主动与业主委员会搞好沟通合作,大力宣传个人的行为不能妨碍公共利益,号召广大车主讲究社会公德,动员其自觉处理好废旧自行车。同时,还应积极开动脑筋,创新思维,结合所管辖小区的实际情况,找出合理稳妥的解决方案,为全体居民提供一个安全、整洁、舒适、宁静的生活环境。
相关法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七条 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七十一条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七条 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七十八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八十三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
第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居民委员会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支持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并认真听取居民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业服务企业雇请保安人员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保安人员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时,应当履行职责,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物业使用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由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约定,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的有关规定。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和管理规约的规定,有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
第二十条 业主拒付物业服务费,不缴存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实施其他损害业主共同权益行为的,业主大会可以在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
第三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九条 乙方可采取规劝、_____、_____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第九条 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
第三十一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二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决方法
首先要明确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小区里的废旧自行车虽然是居民的私有财产,但因不妥善保管已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物业服务企业又不能按垃圾废弃物随意处理。当前物业服务企业要做的第一项工作就是对废旧自行车进行摸底登记,弄清车主,掌握情况。
在掌握废旧自行车基本情况的前提下,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与业主委员会以及支持清理废旧自行车的业主或使用人做好沟通,区分车主的不同情况,按工作难易度划分类别,然后营造有利于废旧自行车清理工作的舆论环境,几个方面共同配合,按类别区别对待车主,开展不同方式的劝说工作,做好废旧自行车车主的思想工作,争取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如此下来,工作必见效果,剩下的一定是极少数顽固分子了。
对少数顽固分子或前期工作奏效不大的情况,可建议业主委员会召开业主大会,提出清理废旧自行车的提议,对此进行表决,由业主大会决定对废旧自行车处理的方案。由于废旧自行车车主毕竟是少数,相信提议一定会得到绝大多数业主的支持,获得通过。在这种有利形势下,物业服务企业应联合业主委员会联合贴出告示,让废旧自行车的主人自行处理。对未能及时处理的废旧自行车,再规定一个认领期限,当确认为无主废弃自行车时,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与居民委员会沟通,三方联合处理。
废旧自行车长期闲置,无形中也是资源的浪费。如有可能,物业服务企业也可与车主沟通,双方共同出资,对这些废旧自行车进行适当维修,使其能够重新使用。然后联系贫困地区,捐献给那里的初高中学生,方便他们上学、放学,这也算是实现了物尽其用,也让车主奉献了爱心,是一举多得的善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