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解读与应用
●[劳动合同期限种类]
劳动合同期限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
第一种,有固定期限合同,是指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合同的有效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固定期限,可以是长期的,如五年以上;也可以是短期的,如一年、两年等。
第二种,无固定期限,是指劳动合同不约定具体期限。通常,劳动合同约定无固定期限都是长期的,只要在履行过程中不发生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项或者行为,劳动合同的有效期可至劳动者退休。
第三种,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合同,是指经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一旦工作任务完成,劳动合同自行终止。这种劳动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限。因此,其有效期可能为数周、数月,也可能长达数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14条,P190)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满十年,一是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没有关系,这十年中从前到后劳动者可以签订多个劳动合同,每个劳动合同的期限都可以不同。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连续签了十次,属于本规定中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情形。再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先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出于种种原因,接下来一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几年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连续工作满十年,就属于本规定的情形。二是工作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得有间断。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五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去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了这个用人单位工作五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十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属于本规定的情形。
●[“临时工”能否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自劳动法实施后,所有用人单位与职工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过去意义上相对于“正式工”而言所谓的“临时工”已经不存在。用人单位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建立各种社会保险。对于在本企业连续工作已满十年的“临时工”,续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本人提出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有关保险福利待遇。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如何计算?]
实践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在2008年1月1日后到期,合同期限届满后,若双方当事人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该次续订属于第一次订立固定《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97条第1款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因此,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算,若劳动合同期限横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的,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续订劳动合同的,属于第一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次续订时才发生是否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同的期限应当如何计算?]
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合同期限的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至满1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问题,《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期限问题的复函》第2条规定以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为准;如果有工作任务而超过最后一天24时的,应以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准。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在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由于某种原因希望或已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另一方只要表示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就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条规定了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三种情形。该条例第19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十四种情形。
●[固定工在转制过程中因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不一致未签劳动合同问题如何处理?]
在原固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制的过程中,企业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制定的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办法与职工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职工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期限,当职工个人与企业在合同期限上协商不一致,双方应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和本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如职工既不按有关规定执行,又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第2条执行,即“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但仍要求保持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满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有关手续”。
[以案说法10]北京某IT公司招聘了一批研发人员,并与之均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由于新接一批软件类工程,公司与这批研发人员续签了1年的劳动合同。工程陆续完工时,公司通知这批研发人员期满终止不再续签。但其中部分研发人员提出不同意见,认为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就享有和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公司不同意这种说法。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两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可以与企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此时,在是否同意与员工续签的问题上,企业是没有选择权的。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12-15条 (P190-191)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12条、第18-19条 (P215、216)
《劳动法意见》第22条 (P171)
《劳动争议解释》第16条[劳动合同的默示履行](P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