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试用期条款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解读与应用
●[试用期仅为约定条款]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是一个约定的条款,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以试用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期限长短]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法》第19条,P193)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的权利]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应当享有全部的劳动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还包括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不能因为试用期的身份而加以限制,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
●[试用期间用人单位是否需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单位应当为试用期内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既然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期限的范围,员工就有权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即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等。如果单位没有在职工试用期期间缴纳社会保险,可以在正式签订劳动合同之后为职工补缴。
[以案说法11]小强与一家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合同期为3年 (其中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为600元。工作一个多月后,单位发工资时却没有小强的工资。小强去找老板询问时,老板说,由于小强还在试用期,因此还没有工资,等到试用期结束后小强才可以领到。本案中试用期内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发给工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应当得到的经济报酬,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依照双方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发给劳动者报酬。
■关联参见
《劳动合同法》第19-20条 (P19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5条 (P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