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博弈中的晚清法律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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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中国大陆加入WTO后,与世界各民族在政治、贸易、科技等领域的对话日益纷繁。盛况空前的跨国交流只有并轨相关国家法律制度才能获得良性发展,这就要求我们深刻理解并恪守异国他乡的法治传统。在此形势下,很多有识之士已然意识到了法律翻译对促进国际交往的重要作用与地位。

迄今为止,语言学路径依然是法律翻译研究的主流。法律语言属特殊用途语言,法律翻译亦因此归属工具翻译,其理论探索长期停滞于文本类型、意义阐释等问题,且过度纠结词汇、句式方面的修辞特征及实用技能的条分缕析,甚至极少触及篇章层面,更未能透过复杂流动的现象,挖掘现象背后支配译者决策的深层原因。

有鉴于此,学者们开始将视野转向社会学领域,试图在文化交流、历史演进的框架下重塑法律翻译研究范式:法律翻译不只是法律机制内的交际行为,更是跨越法律文化的交际行为。然而新近文献虽已将影响交际的背景分析从直接情境拓展至宏观社会场域,浓墨重彩的笔触却依旧局限法文化比较及其对翻译行为的干扰,仍然热衷构建操作规范,奢求原文与译文能够达成某种程度的动态对等,令人颇感遗憾。

正本溯源,构成特定社会上层建筑核心的法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不但集中体现所属社会群体的主流价值理念,还综合反映该社会的多元意识形态。就社会演进而言,成文法的字斟句酌既是现行权力关系的固化载体,亦将对未来权力博弈产生持久影响;就跨文化交际而言,法律翻译构成原法律文化对目标法律文化的侵蚀。

只有将已经发生的法律翻译行为视作理性的文化实践,才能洞悉译介活动的历史意义,这是毋庸置疑的。笔者选择晚清法律翻译活动作为研究对象,不仅因为它构成我国现代法制进程的起点,更重要的原因在于两次鸦片战争致使神州大陆逐渐沦为半殖民地,绵延数千年的封建法统暴露严峻危机,而救亡图存亟须的新兴法理思想尚未破茧,既柔弱且僻处边缘。恰是法律翻译得显身手之良机,社会文化系统内纵横交错的权力关系对译者决策的操纵亦必无限扩张。

综上所述,本书将从追溯西方法律语言学源流入手,通过概览法律翻译研究现状及其局限,阐明描写范式(descriptive paradigm)依托系统论的优越性,继而结合晚清法制转型期的多元文化特征(multiculturalism),考察鸦片战争前后、洋务运动及宪政革命等关键历史节点涌现的经典译著,以期重构西法东渐在我国近代内政外交博弈中留下的不可磨灭的印记。

(一)追溯西方法律语言学科源流,概览中外法律翻译研究现状

现代西方法律语言学研究是融合语言学、法理学、社会学等诸多领域的交叉学科。笔者主要关注法律书面语言的词汇特征、确定性幻象和平实化运动;法律程序语言的描写、分析与解释方法等焦点问题的最新成果,旨在由此揭示纯语言学路径的法律翻译研究,刻意简化多法域交际活动的复杂性,必然遭遇不可克服的缺陷,因而持续推进当前仍然稚嫩的历史文化转向势在必行。

(二)阐释系统描写翻译研究范式,融合法制转型时期文化特征

描述性翻译研究的流派繁芜庞杂,多元系统观、规范学派、改写范式等不一而足。他们将翻译描写成在权力博弈影响下受多元异质规范制约的改写行为,并与社会文化的动态演进密切联系。尽管其领军人物泰半以文学系统作为主要分析对象,却并未否认该研究路径对理解其他文化实践的有效性。实际上,这尤其适合探求晚清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语境中法律翻译活动对我国内政外交近代化进程的影响。

清末西法东渐彰于修律,无论立法思想、编撰技术乃至遣词造句,无不笼罩着欧美法哲思想的渗透——“诸法合体”的传统形式终被抛弃,“依伦理而轻重其刑”的礼教特征亦受冲击。但其急遽变革,即便有随波逐流、水到渠成的点点滴滴,也万难摆脱国内外形形色色政治经济集团逐鹿中原的喧扰时局。士大夫墨守伦理纲常、殖民者鼓吹基督教义,本土核心意识形态与舶来边缘意识形态短兵相接,进退攻守间此消彼长的博弈态势,从来都是历史的必然性与偶然性交互作用的结果。

(三)从英译《大清律例》到西法东渐的历史转型与权力博弈

本书关注清季法律及其语言近代转型过程中光怪陆离的西法东渐现象。虽则如此,笔者首先考察的却是小斯当东英译本《大清律例》,只因这部鸦片战争前夕出版发行的著作较为全面地反映了19世纪欧美列强对华夏传统理念有失偏颇的诠释。序幕既启,林则徐组织选译的《各国律例》;馆译《万国公法》及《公法便览》;局译《各国交涉公法论》与《各国交涉便法论》;翰墨林印书局编译的《英国国会史》等亦将相继粉墨登场。

这些极具代表性的译作都是权力场内意识形态博弈的产物,有的甚至某种程度上激化战争爆发或扭曲战争进程,也有丧权辱国后意欲推行和平外交、借法自强的策略考虑。囿于时代局限性的意识形态制约译者及其赞助人代表各利益集团的改写行为,实际折射的全然是争权夺利的尔虞我诈,当然折冲退让难以避免,否则亦不容合译的法律经典通行神州大地。故而首当其冲之要务就在于寻求公度性。如何沟通分属两个迥异世界本质上不可通约的社会价值体系,成为横亘在当时中外译员眼前几乎无法逾越的天堑。

遭逢乱世,如果说和风细雨般的文学翻译对目标文化变革的影响尚属潜移默化,那么胜似地震海啸的法律翻译无疑是东西方社会制度的直接碰撞与冲击。从公法到宪政、从欧美到日本、从华洋合译到独担重任,法律翻译实践的漫长变迁,非借助描述性研究路径不能剖析其中情非得已之尴尬窘境。

当然,本书勾勒晚清西法东渐的出发点和归依只能是译文本身及包括译者序言在内的规范申明(normative pronouncement)。尤须注意,历时性动态研究的特质要求旁征博引中外史料、名人典籍。唯其浩如烟海,笔者虽夙夜埋首,仍恐挂一漏万。

在本书的撰写过程中,深受浙江大学翻译学研究生导师、翻译学研究所所长陈刚教授的热情鼓励与悉心指导,谨此表示衷心感谢。

鉴于笔者水平有限,疏阔之处在所难免,还望广大读者不吝赐教。

滕超

二零一三年十月

于西子湖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