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生法律解答书(职场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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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用人单位可以对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吗?

职场在线

杨某大学毕业后在某保险公司的销售部找了一份工作,并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一个月。在一个月的试用期结束后,杨某以为自己马上就要转正。而此时该公司的经理却通知杨某,称他在第一个月的业绩并不是非常突出,不太适合销售岗位,而比较适合行政部门。于是,该公司便与杨某进行协商,询问其是否愿意进入公司的行政部门工作,杨某对此表示同意。但是,该公司以更换了工作岗位为由,还要与杨某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杨某在收到通知后,觉得公司这样做是不合法的。因为自己曾听说,用人单位只能与员工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杨某便向公司提出异议,而保险公司却说,虽然杨某的工作单位没有变,但是,他的工作岗位变了,领导也不是同一人,因而必须再次约定试用期。

法律疑点

用人单位可以对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吗?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不能对同一劳动者多次约定试用期。

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对其基本情况应该在试用期内进行较为全面的掌握,不能以任何理由而重新约定试用期。对此,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有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由此可知,劳动合同不论发生何种变化,均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更不得以任何理由延长试用期限。

有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约定试用期,换一个岗位约定一次试用期,完全扭曲了试用期的性质。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而这些情况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已经了解清楚,无须再约定试用期考察劳动者。因而,用人单位反复约定试用期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予以禁止。

在上面的案例中,用人单位不能与杨某再次约定试用期,因为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杨某不能胜任此份工作,其可以在试用期届满后与他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以杨某更换工作岗位为由再次约定试用期。所以,保险公司的行为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此,杨某应当予以拒绝,也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

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职场人生

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包括什么样的劳动岗位需要约定试用期,约定多长的试用期,以什么作为参照设定试用期等,实践中比较混乱。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不管什么样的工作岗位,同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任何延长试用期或者变相多次约定试用期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劳动者在面对此种情况时,一方面,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另一方面,如果因此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