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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劳动合同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为确保劳动合同的公平合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明确要求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必须包括某些必备要素。根据《劳动法》第19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以下7类条款:(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5)劳动纪律;(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而作为新法、特别法的《劳动合同法》,在总结先前《劳动法》实施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的前提下,对于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包含的条款包括9类:(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除此之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