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法律百科:劳动法必知15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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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劳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劳动报酬时应如何确定劳动报酬?

情景再现

某甲高中毕业后未考上大学到城里某电子装配厂工作电子装配厂与他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报酬方面劳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约定而是笼统地写着“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工作情况予以确定”。某甲对此不置可否。在最初工作的1年中该电子装配厂每月给付3000元的劳动报酬给某甲某甲对此也十分满意。1年后某甲认为自己的工作量较刚入职时增加了近一半公司的经营状况良好于是他向公司申请涨工资但屡屡被拒绝。某甲对此不理解向劳动局寻求援助。

法律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该条确定了因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而引发争议时的4种处理方法:(1)重新协商;(2)适用集体合同规定;(3)劳动报酬实行同工同酬;(4)适用国家的有关规定。

上述案例中,某甲与公司先行协商不成,向劳动局寻求援助,劳动局可要求该公司根据同工种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规定给付某甲工资;如果该工种没有集体合同,则可要求对某甲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同工同酬的原则,结合某甲实际增加的工作量等情况确定某甲应得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