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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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产销分离的制度设计是产销矛盾产生的根源

为了防止非碘盐等假冒伪劣食盐进入消费市场,在食盐专卖体制下,不允许制盐企业直接面对市场,制盐企业生产的食盐必须要通过与自己有购销计划的盐业公司才能销售食盐,这就造成了工商利润如何分配的问题,也使得负责运销的盐业公司处于买方垄断的地位。食盐的出厂价格一般为400~500元/吨,销区批发价在1200元/吨左右,二级批发价在1500~1600元/吨,零售价格在2000元/吨。表面看,食盐的出厂价格与零售价格差价较大是不争的事实,但要冷静客观地分析食盐的出厂价格与零售价格相差太大的问题。客观地说,这里不能简单地把零售价格与出厂价格的差额作为食盐经销企业的利润。这里以2013年零售的基础碘盐价格构成为例进行分析,见表2-1。

表2-1 2013年某地区主流小包装食盐价格构成表

从表2-1可以看出,食盐以400元/吨出厂价指的是50公斤大包装食盐,还需要经过分装加上与盐厂散盐生产成本相当的小包装袋后的小袋食盐成品(分装费用每吨达531.38元)。若以小包装出厂计,出厂价相当于931.38元/吨,产区批发价相当于1131.38元/吨。除此之外,还包含三部分费用:

一是流通费用,特别是物流费用。我们知道,食盐的物流成本在其销售价格中所占比重较大。食盐从盐厂到铁路车站,装车;到销区车站卸车、装车,短途运进仓库、卸车;从盐库装车送到转批点,再送到零售商店。经过这么多环节,运费和装卸费一般达到150~200元。

二是对政企合一的企业来说还有盐政执法费用。销区的盐政执法和碘缺乏危害的宣传教育等费用巨大。目前全国从事盐政执法的各类人员共有21011人,其中公务员编制728人,事业编制4906人,企业编制15377人。公务员及行政事业编制中,除目前已经实行政企分开的省部分有财政拨款外(如辽宁省盐务局、西藏盐务局、陕西省盐务局部分等),其余均由盐业公司自收自支。即使有行政事业编制,因不涉及财政供养,绝大多数编制并没有明确到具体人,只是以文件形式列上编制名额而已。另外,已经实行政企分开的省份,除执法部门的正式人员工资等由财政承担外,盐业公司往往需要配备一定的人力物力予以工作协助,且执法经费基本由盐业公司承担(如北京市成立盐政协查大队配合北京商委工作,费用自担;山西盐务局与山西盐业公司虽然机构分设,但并没有财政拨款,靠专营政策收取管理费等自收自支)。据各省上报的数据,2013年,全国盐业用于盐政管理支出的费用达15.7亿元,其中用于执法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11.7亿元,执法费用(办案车辆、油费、办案经费等)支出4亿元。其费用折合到937.4万吨左右的食盐上(按2013年全国盐业执法人员及销量计算),每吨食盐的执法费平均174元。

三是各环节的销售费用。包括对老、少、边地区的“抽肥补瘦”价格补贴政策和保持核定库存政策,需要销区盐业公司增加政策性费用支出。从食盐零售价格每吨平均3250元/吨的构成中可以看出,国家税收264.75元(其中,增值税232.75元,资源税12元,城建、教育等各种附加20多元),占8.1%。

从碘盐价格构成看,出厂环节的税前利润是60元/吨,占产区批发价格的12%;销售环节的税前利润是1246.28元/吨,占批发价格的45%;零售环节的批零差价500元/吨(含税收、流通费用及利润),占零售价格的15%。食盐批发环节的差价最大,其次是零售环节,考虑工业资金周转率要慢于商业资金周转率,因此,从资金利润率角度看,食盐生产企业利润低,而销售环节差价较大、毛利高。但由于大部分食盐批发企业政企不分,还承担着食盐监管职能,在45%的购销差价率中还包括各环节的销售费用及税收,而“所谓每吨食盐赚千元的说法毫无根据”。某地方盐业公司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人士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审计署几年前就对全国盐行业进行了长达8个月的审计,结论是食盐不存在暴利”(2)。如果深入分析产销矛盾产生的根源,就是因为食盐专营体系在制度设计时确立了食盐定点生产和食盐批发许可制度,形成了我国食盐产销分离的局面。由于产销各自独立,盐业公司处于买方垄断地位,生产企业不能直接到市场上销售,直接面对消费者,产销之间的利润分配不是市场竞争的结果,产销矛盾由此产生。并且,产能过剩进一步加剧了产销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