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食盐经营市场化改革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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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经营范围的制度设计导致区域分割

食盐专营政策实施以来,我国形成了以中国盐业总公司为龙头,以各食盐定点企业为生产主体,以各省级盐业公司为批发经营主体的食盐专营体系。各省批发主体呈现省、地、县三级机构,并以县级为基本经营单位,经营区域按行政区域划分,形成了画地为牢、层层批发的业务经营及管理模式。

我国的食盐经营管理模式有助于明确责任主体,对普及碘盐供应做出过积极贡献,但同时也存在体制僵化、企业规模小、流通效率低、产业不集中等突出问题。盐业的生产为资源导向,工艺简单,技术含量少,进入门槛低。由于食盐市场狭小,且被人为割断,已失去市场导向作用。随着国家对盐业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行政审批取消或下放,生产企业简单扩能成为行业主要发展方式。(4)在进行食盐专卖的进程中,出现了重“专”轻“营”的现象。也就是更多地去在乎社会效益,而忽略了盐企业自身的经济效益;在乎政府的行政行为,而忽视市场的经济行为。如果对于食盐的经营做不好,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不能有机地结合,专营机构的相关部门没有足够的经费来维持盐市场的稳定,食盐专营就难以正常进行下去。(5)

食盐专营实行区域封锁、划地经营,难以通过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无法通过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影响了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盐业的审批权在各省,导致批发企业小而散,行政区划条块分割严重,企业规模小,没能力也没有必要采用现代化流通设备和信息管理技术。这种状况的长期存在,使一些企业形成严重的路径依赖,一些企业甚至对推动流通现代化的新型技术、先进模式和对外合作形成抵触。许多食盐批发企业还沿用传统的管理模式,使用传统的物流、搬运、仓储设施,流通效率低下。


(1) 单鑫.食盐专营:企业身份、行政管理与体制改革[J].行政论坛,2009(1):79-83.

(2) 邓大洪.专营改革两度搁浅盐业改革再次遭遇专营存废之争[N].中国商报,2012-06-14.

(3) 王云.加快推进盐业改革[J].中国财政,2015(6):65-66.

(4) 王云.加快推进盐业改革[J].中国财政,2015(6):65-66.

(5) 李婷婷.盐业专卖制度的经济学分析[D].长春:吉林大学,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