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税务实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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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非营利组织或公司税务

非营利组织(Nonprofit Corporation,申报990系列表)在美国被称为政府和企业之外的第三类社会组织,据国会研究服务部发布的报告显示,全美约有160万个非营利组织和慈善机构,年收入2.5万美元以上的非营利组织资产总额约3万亿美元,向国税局申报的年收入约2万亿美元,雇佣员工占全国就业人口近10%。非营利组织,顾名思义,不以赚钱为目的,而是出于支持公众事业或个人考虑,与营利公司不同的是所有盈余(Earnings)必须保留在机构内部,用于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事业,组织拥有者或股东不可将盈余用作个人利益的分配。税法501(c)条款规定了不同类型的非营利组织,其中包括慈善机构、社会福利组织、商会、工会、社区联合会等,如果非营利组织想要取得免税资格,就必须按501(c)(3)规定的要求来运作,501(c)(3)免税条款适用于慈善、宗教、教育、科学、文化等领域,两类免税组织为公共慈善机构(Public Charities)和私人基金会(Private Foundations)。前者收入大部分来源于公众捐款或政府拨款,后者收入主要来源于投资和捐赠,如比尔·盖茨夫妇基金会(Bill & Melinda Gates Foundation)。政府对这些非营利组织提供两类税收优惠:

第一类是对机构自身收入的税收予以免除(Tax-Exempt),除教会相关机构、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和其隶属机构之外,大部分非营利组织需要每年填写 990 税表(Return of Organization Exempt From Income Tax)汇报收入、支出和活动。年收入(Gross Receipts)在5万美元以下的申报990-N表(又称e-Postcard),年收入介于5万至20万美元且总资产(Total Assets)小于50万美元的可选报990-EZ表或990表,年收入大于20万美元或总资产大于50万美元的必须申报990表。近些年蓬勃发展的私人基金会则应申报990-PF表,其净投资收入(Net Investment Income)会被征收1% 2%的投资收益税(Excise Tax)。但不论何种方式申报,一旦从事不相关业务的收入(Unrelated Business Income)达到1,000美元以上就必须申报990-T表,不相关业务的活动不包括公益劳动、社会帮助、销售捐赠品和宾果游戏(Bingo),不相关业务的收入不包括股息、利息、特定的租金收入、特定的其他投资收入、特定的研究活动收入、处置财产的盈亏等,如某一教会出售房产则无须申报990-T表。

第二类是给予向非营利组织捐赠的机构和个人税收抵扣(Tax-Deductible),个人捐赠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最高可达当年税前收入的50%,公司捐赠可享受税收优惠的部分最高可达当年税前收入的10%,对超过当年扣除额的捐赠部分可以在以后的年度中顺延抵扣(Carryover of Excess Qualifying Distributions),最长可延至5年。

非营利组织应当严格遵守联邦和州法使其保持合法永久性免税资格。501(c)(3)组织被禁止从事任何政治竞选活动,被限制进行游说、支持或反对立法,可以参与部分非立法活动的公共政策活动。私人基金会不能从事税法第4941(d)条款规定的任何自利交易(Self-dealing Transactions),税法第4944和4945(d)条款限定了私人基金会的投资和支出范围。非营利组织必须记录其财务情况,制作财务报表,保留能证明收支的所有材料,财务报表的披露不同于申报990表(Financial reporting differs a deal from tax reporting),现实中,不少非营利组织“挂羊头,卖狗肉”,巧取豪夺,在财报中百般掩饰,990税表与财务报告完全脱节,没有监管对应关系,使教会、慈善和非营利组织的舞弊丑闻时有发生。举一例:

“光明信仰”(Good Faith)教会近年来致力于开拓房地产投资,成绩卓越,2015年教会财务报告显示投资利得(Capital Gain)上百万美元,但教会下属的基金会(Good Faith Foundation Inc)税务申报(990)却不需要“披露”教会的投资所得,因为税法“豁免”教会的“相关收入所得”(Related Business Income),但在现实环境中,“相关”与“非相关”之间存在着许多“灰色地带”。

美国税法对私有基金会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制并非自始即有,而是几经完善才有了如今的严格章法,税法第4941明确禁止私有基金会进行“自利交易”(Self-Dealing Transaction),但在现实中仍不乏有私有基金会出现公私不明、与公益目的背道而驰的利益冲突行为。“自利交易”通常可归为两类:第一类是直接交易,指慈善基金会与利益冲突者之间直接发生的交易行为。第二类是间接交易,即指基金会控制的组织与利益冲突者之间,或两个利益冲突者之间会影响基金会财产的交易行为。利益冲突者包括但不限于(1)主要捐赠者;(2) 基金会管理人员;(3)拥有主要捐赠者20%及以上股份的所有人;(4)上述三类人或公司的相关亲属;(5)由上述四类人持35%及以上投票权的公司;(6)由上述四类人持35%及以上权益的合伙人公司;(7)由上述四类人持35%及以上受益权的信托或遗产;(8)由基金会成员掌管的其他非营利机构;(9)政府官员。

直接交易大致可分为七种:

1. 出售或交换财产,无论基金会所得财物是否高于市场价格,皆属于自我交易行为,利益冲突者将设有抵押的财产(如房贷未偿清的房产)捐献给基金会实为转嫁个人债务的行为,亦应被视为自我交易。

2. 佃租财产,除非无偿地向基金会提供财产租赁。

3. 贷款或其他授信活动,除非向基金会提供的是无息贷款,且该贷款不得为贷款人带来税务好处。

4. 提供商品、服务或设备,除非是义务行为,基金会若向其管理人员、雇员或志愿者提供商品、服务或设备,必须与慈善活动相关且必要(例如向工作人员提供工作餐)。

5. 向利益冲突者支付费用或报销。

6. 将基金会收益或财产交给利益冲突者私用。

7. 向政府官员提供金钱或财产。

国税局已加强对非营利机构的监管,基金会成员切不可滥用免税优惠,国税局对于违反税法的当事人或基金管理者可强制征以惩罚税(Excise Tax)。初犯者如在90天宽限期内改正自我交易行为,仅以非法交易金额的10%课税(Initial Tax),知情默许的基金会管理者以所涉金额5%课税(罚金最高不超过2万美元),未在宽限期内改正或屡教不改者则会被征以涉事金额200%的附加税(Additional Tax),更甚者,慈善基金会将被剥夺免税优惠并被课以更重的终止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