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19-11-08 21: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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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一、涉不动产的执行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适用范围
2 异议人的主张是否足以排除涉案房屋的执行
3 涉房产执行案件中执行异议成立的条件
4 执行标的物附带的长期租约的效力认定
5 实现抵押权时对案外人阻碍执行的强制执行
6 案外人可否以所有权保留条款要求确权并停止执行
7 卖方失联致买方未支付全部房款并完成房屋过户买方就该房产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
8 房屋未过户情形下买受人是否享有阻却执行的民事权益
9 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是否可以执行
10 划拨土地的房地产买卖未办理过户登记能否对抗法院执行
11 以物抵债执行适用中“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衡量标准
二、涉特殊标的物的执行
12 执行异议中车辆所有权的认定标准
13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标的物所有权的认定规则
14 与船舶无关的普通债权不能当然执行挂靠被执行人名下的船舶股份
15 享有债权请求权的第三人不属于《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善意第三人,不能对抗实际所有权人
1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能否适用于被查封的系争股权
17 刑事审判证据指向民事执行标的物时民事执行应当合理等待
三、查封问题
18 首封债权法院与优先受偿债权执行法院存在执行冲突时原则上可由已经进入终局执行且享有在先优先受偿债权的执行法院负责查封财产的处分
19 案外人就轮候查封的房产无权向执行法院提案外人异议
20 超标查封的认定
21 申请保全错误的判断标准及计算方式
四、执行中追加、变更当事人
22 执行审查中可以追加合伙组织合伙人为被执行人
23 本案被追加人在另案中已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且强制执行的部分是否应予扣除
24 执行案件追加、变更被执行人程序性规定
25 执行程序中可否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
五、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执行
26 夫妻债权债务抵销权行使之抗辩事由
27 夫妻一方对外举债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28 被执行人无清偿能力可否强制执行其配偶名下财产
29 对于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执行依据未明确夫妻共同债务、也未明确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执行案件,可否执行夫妻共同财产与被执行人配偶财产
六、执行依据的范围
30 执行依据无明确执行内容的执行案件应裁定驳回执行申请
31 如何使相邻权纠纷案件判决具有可执行操作性
七、执行异议与复议之诉
32 执行异议之诉可与基础法律关系一并处理
33 互负履行义务当事人在未为对待给付情况下可否申请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
34 《股东转让协议》未经公示不具有对抗第三人效力
35 应向协助义务人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还是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
36 委托执行情形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管辖法院的正确确定
37 查封前已进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登记能否阻止或者排除执行
38 被执行人配偶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如何进行审理
39 执行行为异议与债务人异议之区分
40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受理范围的认定
41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不是执行行为异议的诉讼形态
42 被执行人自行给付他权款项是否应认定为案件强制执行款
43 房产拍卖中对案外人主张房屋租赁权的审查与处理
八、执行和解
44 人民法院能否直接裁定执行执行和解中担保的财产
45 执行和解中约定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能否再次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
九、执行中的诉讼问题
46 起诉要求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否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47 公证机构对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不予签发执行证书的,当事人不能就公证书上所载债权债务关系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8 被告未按生效裁判文书指定期间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原告应当通过执行程序主张迟延履行金,而非通过诉讼程序主张迟延履行金
49 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无偿、低价转让财产规避执行的合同无效
50 对正在执行中的债务提供担保是否具有可诉性
51 第三人撤销之诉与执行程序中案外人申请再审之诉如何适用
十、执行金额的认定
52 不明确地实现债权的费用不应纳入执行范围
53 执行中到期债权能否认定为收入
54 申请执行金额暂不确定的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十一、仲裁裁决的执行
55 人民法院执行仲裁裁决应主动作社会公益损害审查
56 人民法院对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范围以及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作出后能否再行执行监督重新审查
十二、国家赔偿
57 执行拍卖中交付错误的国家赔偿责任
58 民事案件改判、执行回转能否成为国家赔偿的理由
附录